卫生部总则第二章任务第三章组织第四章经费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使命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章经费
第五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单位、部委:
为加强对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领导,进一步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逐步建立专科医生培养体系,经研究决定,成立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
毕业后,卫生部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部、有关部委、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和专家组成。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管理卫生部领导下的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国家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研究;拟定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毕业后,卫生部医学教育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执行委员会决议,落实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附录:
1、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2、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名单 卫生部
2005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一: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为加强和规范毕业后医学教育,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卫生委员会”)成立。
第二条 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卫生部领导的负责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测的机构。
第二章 使命
第三条 卫生部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研究国家毕业后医学教育政策和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具体职责如下:
一、 开展调查研究毕业后医学教育定义,为卫生部制定国家毕业后医学教育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培训相关文件的研究论证,毕业后指导和监督省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
四、组织制定专科医师培训的全科和分科培训专业目录;
五、 组织制定全科、副专科医师培训标准;
六、 负责制定全科专科、副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批准副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 负责全国专科医师培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座谈会和经验交流活动;
八、负责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
九、 统一印制《全科医师培训资格证书》和《副专科医师培训资格证书》,负责培训资格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卫生部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部门、高校的领导和专家组成。以及大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卫生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部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休会期间,秘书长履行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可以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批准。
第六条 卫生部委员会根据专科医师全专科和分专科专业培训目录,遴选有关专家建立专家资源库。
卫生部委员会从专家资源库中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 起草、修订本专业通、分专业培养规则和培养基地标准;
二、 承担本专业副专业实训基地的评估工作,并参与实训基地的监督检查;
三、 拟定本专业副专科医师培养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科专科和副专科医师培养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五、完成卫生部委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卫生部委员会决议,落实卫生部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处理卫生部委员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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